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天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天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天克在中国工商银行1714027001107369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