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金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关金亮与被告兰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金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金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五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说自己经营沙风化料,原告从事运输行业。经原被告协商达成风化料买卖协议,原告预付五万元预付款,被告出具预付款五万元的收据。收到预付款后,由于环境整治被告无法继续生产该产品,导致该买卖协议无法履行。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返还预付款五万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兰飞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初,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沙风化料。2019年4月8日,被告收取原告沙预付款5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沙预付款50000元整。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沙料,原告自认价值10000元。因环境整治,双方的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收到条、田明星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合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预付款,且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了部分沙风化料,后因环境整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故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预付款40000元。被告兰飞未出庭发表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关金亮与被告兰飞订立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解除; 二、被告兰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金亮返还预付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关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关金亮负担105元,被告兰飞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君 法官助理 吴振锋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