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牛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白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蒲生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牛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生全于2021年10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牛旺商贸有限公司50000元。申请执行人青海牛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105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庄怀宁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王艳利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