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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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昌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刘俊良,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昌茂与被告刘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昌茂、被告刘俊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昌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9400元和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利息按年利率20%,共376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被告因装修房子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最终还款期限为2021年6月1日,次月起每月归还600元直至借款全部还完,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到期后被告在2019年7月1日向原告支付宝转账6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其手头没钱过几天再归还借款为由拒绝还款,2019年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0年初至今,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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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被告刘俊良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了10000元,但次月还过600元,现被告同意还款,但没办法一次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书写欠条,内容有:“今借到梁昌茂10000元”。
借款后次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600元本金。
2019年6月,原告在微信中要求被告偿还利息,但对利息数额未予提及。
现原告以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无法一次性偿还借款,且认为利息约定不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已偿还6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剩余9400元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2019年6月原告也仅在微信中要求被告偿还利息,但对利率标准、利息数额均未明确,现庭审时被告对利率标准等予以否认,原告对此未能通过证据予以补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俊良向原告梁昌茂返还借款94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昌茂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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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昌茂负担19元,被告刘俊良负担4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