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胡玥,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勇与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志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