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梅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1与被执行人梅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某某2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应予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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