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梅某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1与被执行人梅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某某2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应予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