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凉市晟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再就业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凉市晟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平凉市晟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凉市晟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万明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晟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虎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