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强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凤阳县府城金芒果量贩歌城文昌街店,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6MA2W81671M。
经营者:郑传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府城金芒果量贩歌城文昌街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凤阳县府城金芒果量贩歌城文昌街店及其经营者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