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凯胜与被告左晨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凯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2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酒业生意。2020年7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白酒两件,金额628元。至今未还。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凯胜所提供的被告住所是火锅店,不属于自然人的居住地址,且经调查,被告未在该处居住。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名字,对于被告的其他基本情况,原告均不能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金凯胜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