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覃小东,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城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68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4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小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小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84.8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小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小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