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计荣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陆良县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孟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陆良县人,政府职工,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计荣昆与被告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计荣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刚偿还原告计荣昆借款本金45000元及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3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孟刚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孟刚于2020年7月23日向原告计荣昆借款50000元周转,约定借期三个月,年利率为24%,并出具借条一张。2020年12月17日被告孟刚偿还了5000元。承诺2020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后原告计荣昆多次催要下欠借款无果,于2021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计荣昆提交给法院的借条中载明本案的借款出借人系计永昆,本案原告计荣昆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计荣昆仍坚持起诉,应视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计荣昆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02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