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范瑞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晓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建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艳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原审被告:河北佳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孝敬村西。 法定代表人:尹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瑞琴、程晓森因与被申请人崔建江、赵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12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冀0123民申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瑞琴、程晓森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瑞琴、程晓森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范瑞琴、程晓森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人民陪审员 朱聪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