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613室。

法定代表人:姚霞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楚,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永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鑫,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鑫,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有公司)与被告范永霞、邱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楚、朱静及被告范永霞、邱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王学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上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永霞、邱杰返还股权转让款710万元。2.判令范永霞、邱杰以7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逾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4.35%*150%计算,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为115819元);3.判令范永霞、邱杰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4.判令范永霞、邱杰承担上有公司支出的律师费70万元;5.范永霞、邱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上有公司撤回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基于他人的推荐及相应保证,上有公司相信江苏袋鼠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鼠妈妈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故与范永霞、邱杰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永霞、邱杰将持有的袋鼠妈妈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上有公司。双方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如在第二次交割日后,袋鼠妈妈未能在江苏省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范永霞、邱杰应该在该政策要求的最后期限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上有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710万元;如范永霞、邱杰违约,还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2018年4月30日,袋鼠妈妈公司未能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第四条(把握工作进度逐步完成备案)规定的第一个时间限期完成备案。因收购能通过备案的袋鼠妈妈公司对上有公司意义重大,上有公司仍愿履行协议各项约定,但考虑到按照协议约定存放于范永霞账户名下的1710万元股权转让款可用于经营周转,便与范永霞、邱杰协商先退回款项事宜。2018年5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上有公司暂借的名义向范永霞、邱杰“借回”1000万元,3个月内归还。2018年5月31日,袋鼠妈妈公司仍未完成备案。基于此,上有公司于2018年6月再次与范永霞、邱杰协商退回710万元,但范永霞、邱杰拒绝退回款项。2018年6月30日是57号文第四条规定的最后期限,但袋鼠妈妈公司备案仍未通过,且通过目前公开可查询的信息,也不可能完成备案。因此,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永霞、邱杰应于7个工作日(即2018年7月11日前)返还1710万元。2018年8月2日,上有公司向范永霞、邱杰发出书面《债务抵销及限期还款通知》,同时以手机彩信的方式发送范永霞,明确行使抵销权,并要求范永霞、邱杰5日内归还余款710万元。范永霞、邱杰签收书面通知后,仍未退还款项。被告辩称 范永霞、邱杰共同辩称:请求驳回上有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57号文规定的完成备案最后期限已实质性延期,且未确定最终的备案日期,范永霞、邱杰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并未成就。袋鼠妈妈公司在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风险化解阶段的通知》中已被纳入整改类机构,且在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虽然57号文规定最迟应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备案,但全国各地包括江苏省互金整治办的备案工作进展缓慢,这一要求明显难以如期实现,备案工作延期已成定局。双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也载明袋鼠妈妈公司的备案根据国家政策尚无法确定具体时间,上有公司作为本行业从业者熟知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故双方此时已明确2018年6月底无法完成备案。2018年8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2018年9月12日,无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P2P网络借贷机构全面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确认待国家明确有关政策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备案。故目前国家的备案政策尚未明确,尚无备案的具体期限,江苏省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也同样尚未确定,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并未成就。二、上有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所借的1000万元,不仅违反了《补充协议》约定,也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按约支付当期股权转让款的约定,故案涉7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已作为上有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违约金,上有公司无权要求返还。三、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袋鼠妈妈公司完成备案,但范永霞、邱杰拒绝配合上有公司完成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才属于严重违约,才能适用违约金、律师费条款,现袋鼠妈妈公司正根据国家最新的政策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检查工作,积极准备备案工作,不存在违约情形,范永霞、邱杰不应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上有公司与范永霞、邱杰、袋鼠妈妈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载明:一、袋鼠妈妈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7日,核心业务为金融信息咨询服务;袋鼠妈妈公司有2个股东,即范永霞和邱杰,分别持有袋鼠妈妈公司各50%的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前,袋鼠妈妈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二、上有公司以3850万元的对价购买范永霞持有的袋鼠妈妈公司50%的股权;以3850万元的对价购买邱杰持有的袋鼠妈妈公司50%的股权。三、交割。(第三次交割、第四次交割,略)1.首次交割:上有公司已于2018年2月22日前分别向范永霞和邱杰指定的银行账户各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各方确认首次交割已完成。2.第二次交割:在满足第二次交割条件7个工作日内,上有公司分别向范永霞、邱杰各支付股权转让款705万元,合计14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将支付至股权转让双方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内。若第二次交割日后,袋鼠妈妈公司未能在江苏省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范永霞、邱杰应在该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上有公司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范永霞、邱杰所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合计1710万元。四、上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先决条件。范永霞、邱杰和袋鼠妈妈公司应满足本协议该条所列之先决条件,否则上有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首次交割、第二次交割、第四次交割的先决条件,略)。第三次交割的先决条件:在江苏省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前,1.第二次交割已完成;2.袋鼠妈妈公司已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五、违约及赔偿。1.如任何一方未充分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负义务或者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或者有重大遗漏或误导,该方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自收到本协议任一守约方明示其其违约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15个工作日内,违约情况未改变,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若任何一方在本交易进行过程中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向受损方进行合理及全面的补偿,如无相反证明,受损方所提出的关于损失的书面证据对各方都有决定作用。2.若范永霞、袋鼠妈妈公司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完成后的3个月内,因监管政策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范永霞、邱杰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上有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合计2460万元。3.若范永霞、邱杰及袋鼠妈妈公司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完成后,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拒绝配合上有公司或代持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所有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范永霞、邱杰严重违约,上有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1)以书面形式立即解除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并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同时有权要求范永霞、邱杰立即退还上有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2460万元;(2)要求范永霞、邱杰支付5000万元的违约金;(3)要求范永霞、邱杰赔偿上有公司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合理的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费用、调查费、诉讼费、政府规费、律师费、处理违约事宜的差旅费、资金占用成本等;(4)要求范永霞、邱杰继续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协议。

2018年5月4日,上有公司与范永霞、邱杰、袋鼠妈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载明:一、现在目标公司的备案根据国家政策尚无法确定具体时间;基于未解除原协议的前提下,上有公司提出使用共管资金;上有公司已按照原协议分别以几个自然人的名义代替上有公司履行首次及第二次交割共1710万元;各方及几个自然人分别接受各自所代表公司的指示予以汇款并确认款项支付的合规性;上有公司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明显显失公平,范永霞、邱杰无法接受。二、各方或各方派出代表重新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1.上有公司向范永霞、邱杰暂借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借款周期为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予以归还原账户。2.双方在解除共管账户时,上有公司必须无条件将剩余共管账户的款项解封至范永霞、邱杰的指定账户,由范永霞、邱杰的指定人员进行管理。3.上有公司及上有公司的担保人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或上有公司出现其他任何违法行为,各方共同确认上有公司已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710万元,作为上有公司违反原约定及本补充协议违约金,且本条违约条款与原协议违约条款互补冲突。4.如上有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及原协议的相关规定,各方签订的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自违约事由发生时自行解除,并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8月2日,上有公司向范永霞、邱杰发出《债务抵销及限期还款通知》,载明:1.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第二次交割日后,袋鼠妈妈公司未能在江苏省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范永霞、邱杰应该在该政策要求的最后期限后7个工作日无条件全额退还上有公司已支付的1710万元,上有公司已按约支付了1710万元,但袋鼠妈妈公司未能在相关政策规定的最后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根据目前公司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公司也不可能完成备案),范永霞、邱杰未能按约于2018年7月10日前无条件全额退还上有公司1710万元,违反合同约定。2.根据2018年5月4日的《补充协议》约定,上有公司应于2018年8月4日前将由监管账户收到的1000万元返还至约定的监管账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有公司自身债务1000万元与范永霞、邱杰的债务1710万元等额部分依法抵销;上有公司行使抵销权后,依然享有到期债权710万元,故请范永霞、邱杰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归还余款710万元。范永霞、邱杰于2018年8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

另查明:2018年6月15日,范永霞、邱杰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有公司支付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股权转让款。同年5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上有公司向其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其交付了借款。同年6月,上有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到期也无能力归还借款,并表示《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履行。上有公司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其与上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有公司承担违约金710万元。后,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审理中,范永霞、邱杰撤回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诉讼中,上有公司明确其不要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如袋鼠妈妈公司通过备案登记后,其可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又查明:袋鼠妈妈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类);计算机系统集成;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贸易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服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有公司与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有公司委托,代为处理上有公司与范永霞、邱杰股权转让合同与借款合同纠纷,包括第一审诉讼程序、第二审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上有公司收到因委托事务收回的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收金额的20%向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支付成功报酬。

再查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在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57号文规定: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要严格遵守最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大的时间框架,分阶段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1.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2.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3.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以上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债务抵销及限期还款通知》、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袋鼠妈妈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诉讼中,上有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截取自网站的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起草的《江苏省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证明江苏省监管部门公布的网贷中介机构通过备案的必要条件有营业范围中必须包含“网路借贷信息中介”的内容。该征求意见稿载明: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经质证,范永霞、邱杰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该管理办法也仅是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定稿,尚未实施,并不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诉讼中,范永霞、邱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风险化解阶段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用以证明袋鼠妈妈公司已被列入整改类机构。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复印件,用以证明该文件明确针对纳入各省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检查后,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且明确关于合规机构接入相关系统和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故备案工作已实质性延期。

3.无锡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9月12日转发的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江苏省P2P网络借贷机构全面检查工作方案》复印件,用以证明该文件明确对列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机构开展自律检查、第三方核查和行政核查,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并报送检查报告,还明确对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以及能够及时完成整改的P2P网贷机构,待国家明确有关政策后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备案,故备案期限实际尚未明确。

经质证,上有公司认为,上述证据1、2、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上有公司也无法得知上述文件内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根据公开的文件进行的约定。

4.袋鼠妈妈公司出具的《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验收申请材料》(2018.3)、江苏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袋鼠妈妈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18.3.2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袋鼠妈妈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书》(2018.3),用以证明范永霞、邱杰于2018年6月30日前已积极准备备案工作并按57号文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其中,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载明:袋鼠妈妈公司的股东范永霞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股东邱杰担任公司监事,范永霞、邱杰为夫妻关系,袋鼠妈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范永霞、邱杰夫妇。

经质证,上有公司认为,(1)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也说明范永霞、邱杰知道袋鼠妈妈公司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不符合备案条件,且因未有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的记录,故无法证明袋鼠妈妈公司完成了整改。(2)从范永霞、邱杰2018年3月开始准备备案资料,进一步验证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可以期待的袋鼠妈妈公司能通过备案的时间是57号文规定的三个时间节点中的第一个时间,即2018年4月30日。

5.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袋鼠妈妈公司专项检查报告》(2018.6)、袋鼠妈妈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存管合作协议》(2018.9),用以证明范永霞、邱杰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经质证,上有公司认为,(1)专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范永霞、邱杰从未向其提供过该检查报告,且范永霞、邱杰也未提交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记录,不能证明袋鼠妈妈公司在进行整改和申请备案。即使该报告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截至2018年6月,第三方机构认为袋鼠妈妈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未能实现有效分离,公司法人结构有待完善;公司经营范围未明确列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未达到资金存管细则要求;存在应该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等。(2)《资金存管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原资金存管银行上海银行认为袋鼠妈妈公司不是合格经营主体无法完成备案,终止了与袋鼠妈妈公司的合作,进而袋鼠妈妈公司需要另找存管机构,但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规资金存管机构;况且,完成资金存管只是通过备案的基本前提之一,并不能说明能通过备案;事实上,上有公司也完成了资金存管协议、电信业务许可证,但还是确信无法通过备案,才会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6.袋鼠妈妈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2018.9)、江苏天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2018.10.14)、P2P日报报道内容,用以证明袋鼠妈妈公司按《江苏省P2P网络借贷机构全面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上述《自查报告》载明:根据无锡市梁溪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7月5日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袋鼠妈妈公司进行了整改,除通知书“经营范围未能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因政策因素未能完成外,通知书中载明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和“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两项问题已完成整改。P2P日报报道内容表明截至2018年11月7日,袋鼠妈妈公司已提交自查报告。

经质证,上有公司认为,(1)无法确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范永霞、邱杰未向上有公司提供过相关内容,也未提交向相关部门提交的记录,不能证明正在进行整改、申请备案。(2)《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该审计报告与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并无差别,尤其再次陈述了袋鼠妈妈公司的营业范围仍未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内容,说明袋鼠妈妈公司的问题仍然存在,并未进行实质整改。(3)多个报告均提及公司营业范围未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内容,足以说明通过备案的法定条件是营业范围及其他条件符合合规要求。(4)范永霞、邱杰以所谓的“内部文件”证明袋鼠妈妈公司于2017年8月被纳入整改机构名单,并称至今应该没有任何一家变更营业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通过公开查询可知,同时期被纳入整改机构的企业中,目前有6家公司(开鑫金服、365易贷、润阳贷、币丰所、苏中贷)的营业范围已变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故不是政策原因导致不能变更,而是袋鼠妈妈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变更。

7.关旭松与范永霞的微信聊天记录、孙剑谷与范永霞的微信聊天记录、孙剑谷与范永霞的聊天录音、媒体报道、姚霞发的微信群发言、上有公司总裁办的内部通知、上有公司的会议纪要,用以证明上有公司称经营状况恶化,明确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经质证,上有公司认为,(1)聊天记录从形式上无法确认真实性,从内容上也无法证明上有公司无法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上有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可能影响袋鼠妈妈公司能否通过备案;即使上有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也不能成为袋鼠妈妈公司未通过备案而范永霞、邱杰却免责的理由;正是因为袋鼠妈妈公司未通过备案,导致上有公司无法开展业务,上有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2)录音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时间、地点;录音中有杂音,不清晰,无法确认是否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即使该录音属实,也只能说明双方对应否退款有过沟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袋鼠妈妈公司未能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备案登记手续,范永霞、邱杰向上有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二、范永霞、邱杰应否承担上有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永霞、邱杰与上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相应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范永霞、邱杰应向上有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理由如下: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第二次交割日后,袋鼠妈妈公司未能在江苏省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范永霞、邱杰应在该政策要求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上有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710万元。现上有公司已按约支付了1710万元股权转让款,袋鼠妈妈至今未取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范永霞、邱杰称,因政策原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时间还未确定,故其不属于违约。上有公司则认为,按照双方约定,袋鼠妈妈公司最晚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备案。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有关备案内容实际系针对范永霞、邱杰暂时退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并不涉及协议解除,且上有公司也不主张解除,故讨论范永霞、邱杰应否退还股权转让款,应考虑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所预期的袋鼠妈妈公司备案时间。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8年3月15日,在此之前发布的文件主要是2016年10月28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及2017年12月8日的57号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主要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如何进行备案登记的管理规定,57号文则明确各省的备案登记工作一般应于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特殊情形下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故对于上有公司和范永霞、邱杰来说,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所知晓的要求备案的时间最晚应是2018年6月底。现袋鼠妈妈公司并未在2018年6月底完成备案,范永霞、邱杰退还股权转让款1710万元的条件已成就。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永霞、邱杰应于7个工作日内退款,但范永霞、邱杰并未履行,应自2018年7月11日起,承担相应逾期利息。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有公司于2018年5月4日以暂借名义从范永霞、邱杰处借回1000万元,还款期限3个月,故上有公司应于2018年8月4日前归还1000万元。同时,如上所述,范永霞、邱杰应于2018年7月11日退还上有公司已支付的1710万元股权转让款。故双方互负金钱债务,可予以抵销。上有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向范永霞、邱杰发出债务抵销通知,范永霞、邱杰也已于次日收到,抵销行为已生效。抵销后,范永霞、邱杰应返还7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2.范永霞、邱杰虽提供了多项证据用以证明其在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后进行了整改,且因政策原因导致备案日期未定,但即使上述证据均是真实的,也不影响双方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时对备案登记时间为2018年6月底之前的预期。如袋鼠妈妈公司在后续的时间完成了备案登记工作,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继续履行。

3.根据范永霞、邱杰提供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知,范永霞、邱杰为夫妻关系,且同为袋鼠妈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现上有公司要求范永霞、邱杰共同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若范永霞、邱杰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完成后,违反协议约定拒绝配合报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严重违约,范永霞、邱杰除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上有公司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但本案中,范永霞、邱杰系因在2018年6月底前未完成备案符合退还款项条件,而非属于上述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故上有公司不能据此要求范永霞、邱杰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范永霞、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7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11元,由范永霞、邱杰承担61297元,由上海上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王俊梅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志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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