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华,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阮永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现住双清区。 被告:李卫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月与被告阮永健、李卫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坤、被告阮永健、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小月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阮永健为李卫国支付购买位于邵阳双清区××小区××停车场××号车位款123889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被告李卫国向原告返还被告阮永健赠与的12377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阮永健答辩要点:李卫国于2019年已偿还借款,诉讼费用我不承担。 被告李卫国答辩要点:考虑到华商要建二期,我也想在那里买房子。车位是我买的,我自己支付55000元,借我老婆舅舅阮永健刷卡支付68889元,但我于2019年12月31日已经把钱还给了阮永健。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阮永健系李卫国妻子刘艳的舅舅。李卫国考虑到邵阳市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要建二期,自己想买这里的房子,就向阮永健借钱买车位。2016年11月24日,李卫国与案外人邵阳市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华商·新外滩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邵阳市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将华商·新外滩地下停车场第179号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李卫国,转让价款为123889元。李卫国自己支付了55000元,向阮永健借款68889元(通过银行卡支付给邵阳市华商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12月31日,李卫国将68889元偿还给了阮永健。 另查明,原告陈小月与被告阮永健原系夫妻,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7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月主张被告阮永健为李卫国支付购买华商?新外滩地下停车场第179号车位使用权转让款123889元系赠与行为,本院已查明,第179号车位系李卫国出资购买,李卫国自己出资了55000元,向阮永健借款68889元,阮永健与李卫国均认可系借款行为而不是赠与行为,且李卫国于2019年12月31日将款项偿还给了阮永健。因此,原告请求确认阮永健与李卫国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卫国返还原告123889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小月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陈小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堂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敏 书记员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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