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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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丝路153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405808。
法定代表人:丁雄尔。
委托代理人:桑温泉,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龙禧硅谷广场1幢1单元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7743620。
法定代表人:韦国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案款76579.0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10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韦国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对其开户于光大银行的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轮候),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零星银行存款,而且被多家法院冻结。
本院查明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国宇应于2021年5月1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前往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1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韦国宇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垂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7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