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科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栾城区。 被告:艾贵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科举与被告艾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科举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科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科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科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