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贺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国祥与被执行人贺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湘062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以(2019)湘0626执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根据总对总自动巡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决定恢复执行。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贺典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发现位于平江县××镇××村××组[权证号:平房权证伍字第2××5号、平房权证伍字第2××6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贺典辉(共有权人:易某某)名下,本院以原执行案件于2019年7月8日进行查封,因前述不动产属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和相关政策,不宜对该类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056.5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6月23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案件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6006.59元本院作为案件执行款项于2021年6月24日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贺典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现本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许国祥及其家属进行联系,均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6006.59元,剩余部分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因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许国祥,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湘062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