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克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杨跃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克才诉被告杨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宋克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克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克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克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研 书 记 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