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被告:黄德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翰林学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涛与被告黄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德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0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暂定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贵州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20年3月5日被告以发2020年3月至4月份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另口头约定到期不还按2分支付月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德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5日,被告因发放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持。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涛现金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用于黔富阳物业发放2020年3月至4月工人工资。在2020年6月20号前一次性还清伍万元。如到期之前未还至愿将我老婆秦钰婷的宝马车车号为贵A×××××无条借作为抵押。借款人:黄德义,身份证号5227241983××××××××,电话187××××8186”。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系朋友关系,50000元是其他人归还的借款,被告打电话来找原告借款,原告就以现金方式将借款5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后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在未能提供交付凭据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告已就该笔借款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进行了说明,结合本地通过现金支付的较小金额借款的情况比较常见,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故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诉请,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黄德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自行放弃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德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涛借款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75元,由被告黄德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宗 霏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人民陪审员 高 贵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游晓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