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朴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薛增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薛增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原告朴明君与被告薛增援、薛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朴明君、被告薛增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增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朴明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月利1分)从2019年1月1日至给付完毕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薛增援于****年**月**日出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分,用款期限为1年,被告薛增国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被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被告辩称薛增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的权利。

薛增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只是起到担保作用,三方都有责任不可能加我一人身上,因为我没花到一分钱,让我付钱,我心里不平衡,诉讼费和利息我不想承担。

审理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薛增援向原告借款3万元,薛增国提供担保。被告薛增国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薛增援向朴明君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薛增国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一分。借款到期后,被告薛增援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薛增援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现被告薛增援到期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原告的请求范围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薛增援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薛增国在借条上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薛增国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薛增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一分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

二、被告薛增国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已减半),由被告薛增援、被告薛增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高俊德

审判员杜忠林

审判员贾瑞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邵鸿举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