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班冰洁,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梁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马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班冰洁与被执行人梁春生、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班冰洁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恢1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高照阳 审判员 王香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