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德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春,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尹中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沧州金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城东团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3400635J。 法定代表人:陈苏秀梅。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德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中先、沧州金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尹中先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沧州金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孙德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