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喜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申请人:舒象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申请人:雷喜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申请人:溆浦县福香果品产销合作社,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178号。
执行合伙事务人:舒象国。
被申请人:溆浦县福香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溆浦县××镇××街。
法定代表人:舒象国。
审理经过
原告向喜春与被告舒象国、雷喜青、溆浦县福香果品产销合作社、溆浦县福香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喜春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舒象国、雷喜青、溆浦县福香果品产销合作社、溆浦县福香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1270000元,申请人向喜春自愿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溆浦县××镇××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私字第1××6号)、坐落在溆浦县××镇××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私字第5××3号)及土地(国有土地权证为溆国用(92)字第0××2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喜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舒象国、雷喜青、溆浦县福香果品产销合作社、溆浦县福香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及溆浦县福香果品产销合作社在溆浦县公证处提存的青苗补偿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以12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登记在申请人向喜春丈夫贺方苏名下其夫妻共同所有坐落在溆浦县××镇××街(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私字第1××6号)及坐落在溆浦县××镇××街(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私字第5××3号)的两栋房屋,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喜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