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万姣,女,****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志洪,男,****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万姣与被执行人李志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32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洪已履行完毕本案所有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21)桂1225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该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5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