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
负责人:冯兴刚,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府街市府花园C-2号。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立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聂建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聂建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9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