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捷军,男。
被告:邵阳市汉升疯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绿城水郡商居小区的2#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开方。
审理经过 原告苏捷军与被告邵阳市汉升疯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升疯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升疯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捷军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水电安装定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汉升疯装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3月3日,原告苏捷军因其双清家苑房屋需要装修,与被告汉升疯装公司口头约定将房屋的水电安装工程交由被告汉升疯装公司施工,并通过微信零钱向被告汉升疯装公司支付水电安装定金5000元。同日,被告汉升疯装公司向原告苏捷军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苏捷军交来水电安装定金5000元,被告汉升疯装公司在收据上盖章确认。被告汉升疯装公司至今未对双清家苑房屋进行水电安装。被告汉升疯装公司现已停止营业。
判决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实为定金合同纠纷。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苏捷军按约定向被告汉升疯装公司支付定金后,被告汉升疯装公司未与原告苏捷军签订正式水电安装合同,也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水电安装施工,被告汉升疯装公司现已停止营业,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苏捷军要求被告汉升疯装公司退还水电安装定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汉升疯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邵阳市汉升疯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苏捷军水电安装定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阳市汉升疯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