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正,****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被告:李长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正与被告李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春正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春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王春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