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郁南县,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严伟良,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庆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庆华及其指定辩护人何雅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徐庆华驾驶粤W×××**二轮摩托车载着黄某从云浮市宝马加油站往东方时代广场方向行驶。途中由黄某驾驶该摩托车载着徐庆华继续行驶,行驶至云浮市世纪大道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花基,造成黄某死亡、徐庆华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庆华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1.0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庆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答辩情况
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庆华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徐庆华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建议判处缓刑。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徐庆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口供稳定、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二、被告人徐庆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可以从轻处罚。从徐庆华有关口供看出,其当晚仅喝了一杯啤酒及一杯白酒,而且驾驶了一段路后就换黄某驾驶,并且徐庆华的驾车行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徐庆华上述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三、徐庆华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徐庆华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搭黄某从云浮市云城区宝马加油站往东方时代广场方向行驶,途中转由黄某驾驶该摩托车乘搭被告人徐庆华继续行驶,当行驶至云城区世纪大道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花基,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徐庆华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庆华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1.0mg/100ml。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徐庆华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4、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沿路监控视频光碟及截图照片、指认截图照片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庆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庆华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庆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庆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庆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秋月 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 人民陪审员 陈燕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