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贤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蒋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贤杰与被告蒋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许贤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蒋枫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判决确认许贤杰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蒋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7日,蒋枫向许贤杰借款400000元,并与许贤杰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3%,借款期限为一年。蒋枫将其所有的位于屯溪区××路××号××栋××室房产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蒋枫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许贤杰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蒋枫涉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蒋枫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贤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许贤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