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丰,通河县清河林业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宝玉,男,年龄不详,汉族,清河林业局五味子基地管理员,现住清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伟与被告李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志伟撤回对被告李宝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志伟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凤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