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玉,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密山市知一镇迎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斌。

审理经过

原告王洪峰与被告密山市知一镇迎恩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迎恩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玉,被告迎恩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洪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迎恩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5368.06元;2.要求迎恩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迎恩村委会雇佣王洪峰给村里干活,11月16日,王洪峰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因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王洪峰因此诉讼到法院。

被告辩称

迎恩村委会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没异议,但认为王洪峰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迎恩村委会雇佣王洪峰给村里干活。11月16日,王洪峰在干活过程中右手被锯片割伤。王洪峰在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密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洪峰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洪峰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60天,需1人护理30天。经审核,王洪峰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316.9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16.50元,误工费9000.00元,伤残赔偿金622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营养费750.00元,护理费5000.00元,鉴定费2100.00元,合计90113.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王洪峰在迎恩村委会雇佣其干活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迎恩村委会应对雇员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洪峰在操作角磨机过程中自身存在操作经验不足,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洪峰与迎恩村委会应按照30%和70%的比例承担经济损失。王洪峰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知一镇迎恩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王洪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3079.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王洪峰自行负担27034.04元。

案件受理费1092.00元,由知一镇迎恩村民委员会负担764.00元,由王洪峰负担3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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