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韩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诉被告韩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