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隆儒凤,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尹雪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儒凤与被执行人尹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雪斌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隆儒凤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雪斌偿还申请执行人隆儒凤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桂1421执50号,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0年1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雪斌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2016)桂14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社区、单位)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尹雪斌及案外人玉景花共有的位于广西扶绥县不动产。
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尹雪斌及案外人玉景花共有的位于广西扶绥县不动产【产权证号:扶绥县201301388、建筑面积:110.5㎡】,2021年5月14日,买受人玉景花(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9××××××××)以人民币328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由于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扶绥县支行用于按揭贷款,需优先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扶绥县支行按揭贷款本息114854.81元,优先偿还后剩余拍卖款213705.19元。该不动产由被执行人尹雪斌及案外人玉景花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被执行人尹雪斌应占有106852.60元,在本次拍卖款中被执行人尹雪斌应承担的一半税费4928.40元,需支付柳州市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辅助拍卖服务费1314元,应从拍卖款中支付本案执行费1047元。因此,被执行人尹雪斌还剩余拍卖款为104491.60元。因尹雪斌为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偿还所有案件款,需对被执行人尹雪斌剩余拍卖款104491.60元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隆儒凤分配得案件款13049.19元。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尹雪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尹雪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得到位金额13049.19元,被执行人尹雪斌已交纳执行费10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