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住所地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李金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职工。

被告:王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诉被告王占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给付截止到2019年9月5日的欠款本金1622.90元,利息152.67元,违约金91.82元,合计1867.39元及履行完毕之日的全部欠款、违约金(按相关系统实际计算金额为准);2、为收回欠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占军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截止2019年9月5日未按期偿还欠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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