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霖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苏州华吉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焕荣,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万霖烨与被告苏州华吉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霖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万霖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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