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宁夏隆德县清凉劳务移民安置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男,汉族,57岁,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红崖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某已将所欠物业费给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县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