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88X。

负责人:郭学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礼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李电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被告白礼菊、李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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