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胜县永北镇鑫达五金店,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柳树庄村。 经营者:梁珠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杨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天府新区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永胜县永北镇鑫达五金店诉被告杨文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0日原告以被告杨文国已按双方和解协议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胜县永北镇鑫达五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胜县永北镇鑫达五金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正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