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亿恒月坛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6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
审理经过
原告郑俊杰与被告北京亿恒月坛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恒邮币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俊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文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恒邮币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亿恒邮币卡公司支付郑俊杰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 466 915.73元;2.判决亿恒邮币卡公司向郑俊杰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2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日租金的2%计算)。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1日,亿恒邮币卡公司与北京颐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西公司)签订《德胜置业底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颐西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建筑面积共计1693.3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亿恒邮币卡公司,日租金为1.4元每平方米,支付方式为每年按季支付,房屋租赁期限共25年,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其中《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房租,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第十二条第4款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日租金的2%支付滞纳金。郑俊杰于2015年1月12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共533.23平方米。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郑俊杰成为上述《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甲方与亿恒邮币卡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关系,亿恒邮币卡公司应当向郑俊杰支付房屋租金。但亿恒邮币卡公司至今未付拖欠的房租,已达6个月以上,郑俊杰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诉争房屋。2020年8月14日,郑俊杰、亿恒邮币卡公司与案外人北京万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伟业公司)经北京市西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0年西预民字第256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解除双方就诉争房屋的租赁关系,并确认对郑俊杰已实际收回诉争房屋的事实不持异议。就亿恒邮币卡公司拖欠房租及滞纳金的事宜,双方并未达成合意。
亿恒邮币卡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亿恒邮币卡公司未到庭,经核实证据原件等,本院确认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9月1日,颐西公司(出租方、甲方)与亿恒邮币卡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京市西城区××出租给乙方;租金每年按季支付,其中6号楼1层租金是每日1.4元/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共25年,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拖欠房租,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日租金的2%支付滞纳金。
2015年1月12日,郑俊杰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为533.23平方米。
2020年8月14日,郑俊杰与亿恒邮币卡公司、万年伟业公司经北京市西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2020年西预民字第256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为:一、郑俊杰与邮币卡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书之日起解除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租赁关系;亿恒邮币卡公司与万年伟业公司就上述房屋的租赁关系一并解除;二、郑俊杰已将前款诉争房屋实际收回,亿恒邮币卡公司、万年伟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不持异议。
另查,郑俊杰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自2020年6月1日起对外出租,并自认于2020年5月31日将诉争房屋收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亿恒邮币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郑俊杰于2015年1月12日成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就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此前颐西公司将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房屋出租给亿恒邮币卡公司,郑俊杰成为所有权人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郑俊杰与亿恒邮币卡公司就诉争房屋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结合此后郑俊杰与亿恒邮币卡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时间,亿恒邮币卡公司应向郑俊杰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经计算应为1 466 915.73元。郑俊杰主张亿恒邮币卡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亿恒邮币卡公司未到庭就其是否如期支付租金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郑俊杰主张自2015年4月2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日租金的2%计算的违约金,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14.93元计算,该数额并不过高,且亿恒邮币卡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郑俊杰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亿恒月坛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郑俊杰支付租金1 466
915.73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亿恒月坛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郑俊杰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2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14.93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1元,由北京亿恒月坛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