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J145室。

法定代表人:袁四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炙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沪03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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