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杜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12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万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无法实际控制。

3.被执行人在清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系正在生产经营所必不可少的经营场所,暂不宜执行。

4.本院已按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俊峰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刘全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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