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辉,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玉,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相迪,女,****年**月**日出生,住朝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于2021年9㛑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 锋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袁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雨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