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玻璃钢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两。 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三山路001-1。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