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思民,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被告:金桩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民与被告金桩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