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杉杉,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2×××××0818×4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住址湖南省南县××××××××××民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月22日、2021年3月30日以及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156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杉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杉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杉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津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