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想定,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黄瑞丽,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系黄想定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福讲,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蔗香镇人民政府工作员,现住望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想定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黄福讲向申请人黄想定借得人民币现金10000.00元,借款至今尚未归还,申请人多次追讨债款,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现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望给以办理为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想定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黄福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想定人民币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66元,由被申请人黄福讲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国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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