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程伊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兵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闫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8日,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 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乐荣 书 记 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