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文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8716304972。 负责人:郭晓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留芳,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张毅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880616251。 法定代表人:张文献,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被告陈博、张毅兵、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作出(2021)豫0327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博、张毅兵、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906.95元的财产。2021年5月10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博、张毅兵、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陈博、张毅兵、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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