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鹏,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0604×034,河南省睢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英检刑诉〔2021〕101号 2020年6月3日9时17份许,被告人刘某鹏酒后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沿英德市×××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中医院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掉头行驶由文某1驾驶的粤R×××××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文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59.8mg/100ml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粤1881刑初139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后的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某1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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