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玉英,女,1977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胡令忠,男,1976年9月20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胡运兴,男,1948年5月2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孟荣,女,1952年4月6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我院受理任玉英申请执行胡令忠、胡运兴、孟荣物权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令忠、胡运兴、孟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玉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令忠、胡运兴、孟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任玉英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因我和胡令忠、胡运兴、孟荣私下协商,现我自愿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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